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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价上涨18万,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东反悔不卖了!法院如此判

   日期:2025-12-22     来源:www.lnbjj.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50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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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永远都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手续多,周期长,有时房屋还没有过户,房价却已涨了不少。一旦房东不讲信用反悔,只能对薄公堂……

  合同签了 定金交了

  房东反悔了

  2019年,家住衢州的纪先生出于刚需,想要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在将自己原有房子卖出后,纪先生经房地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先生的房屋。一番你来我往后,最后敲定纪先生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房屋。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当天,纪先生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先生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地产过户流程的时间也如期而至。哪个曾想此时,刘先生却提出由于房子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筹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卖方却违约了,这个变故让纪先生措手不及。

  无奈又愤怒的纪先生将刘先生诉至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需要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需要他们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子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拒绝履行 显属违约

  法院判了

  庭审中,刘先生觉得案涉房子是自己与老婆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时未获得蓝某赞同,现蓝某不认可供应房子,两人签订的交易合同无效,自然没办法履行合同,仅赞同返还纪先生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地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先生申请,柯城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子出售手续时案涉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地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产出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按期限内履行房子过户流程,显属违约。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出售合同》,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地产后,未能达成重新购置房地产的目的,现因为房价变化等原因,增加纪先生以后购房本钱,导致纪先生损失18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被告刘先生返还原告纪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先生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现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购房是日常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买卖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

  交易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子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是不是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是共有财产的,需要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一同在合同上签字。同时,房子交易合同系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共识后,交易双方有反悔导致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依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本案中,依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别机构鉴别产生的实质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别机构所鉴别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与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作用与功效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一同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售给受叫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叫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三)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受叫人依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他们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越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