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块恶意“跳单”避免中介费引发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宋某最后为我们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买单”。
宋某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子,今年5月找到中介知道供应房源,并与中介签订了一份《顾客看房确认书》,协议约定如宋某购买中介提供的带看房源,需按住宅房供应总价的1%标准向中介支付佣金。同时,宋某不能直接或间接与中介过去提供的房地产私下成交,如私下成交,宋某则需向中介支付带看房子登记价格的2%服务费作为赔偿。
确认书签订后,中介根据合同约定安排员工携带宋某及其家属看房并安排原房东与其商谈价格。但之后宋某嫌中介费太贵,便绕开中介私下与原房东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并进行过户。
洪泽法院觉得,宋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恶意“跳单”。“跳单”是指委托人同意中介人的服务后,借助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避免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义务。
法官介绍,《民法典》在第965对“恶意跳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委托人“恶意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院觉得,在此案中,宋某和中介签订的确认书对“恶意跳单”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考虑到该确认书系中介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恶意跳单”行为赔偿责任的约定也是格式条约, 因为该条约加重了宋某的责任,是与宋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约。因此对于该条约,中介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提示宋某注意。
在中介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状况下,洪泽法院最后判决宋某按房子成交价格的1%向中介支付报酬。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