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需要量愈加高,不少人把目光投向了高性价比的二手车。然而,二手车行业准基础知识槛低、车子的状况披露不透明、评估标准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买家因信息不对称频频陷入买卖陷阱。最近,仓山法院审结了一块商品责任纠纷案。
2020年十月22日,林某某向某筹资出租公司购买一辆路虎牌二手车。签订合同当日,林某某按约定向被告某筹资出租公司支付了买车定金3万元,次日又支付剩余买车款15万元。
2023年11月5日,林某某出售该汽车的过程中,发现该汽车曾发生过紧急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按汽车全损进行了理赔,致使该汽车无人敢购买。林某某遂向仓山法院提出诉讼,需要解除合同,他们退还买车款18万元,并赔偿有关损失成本等。
仓山法院经审理觉得,案件争议焦点是某筹资出租公司在将汽车出售给林某某过程中是不是存在欺诈行为。第一,某筹资出租公司不具备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资质,其将自己所有些汽车出售给林某某,不是《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主体。第二,案涉汽车于2019年1月4日出险,打包录入为全损车,此后再经出售两手才转移登记到某筹资出租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筹资出租公司明知买卖汽车为全损车,却隐瞒真实状况,故意告知汽车不真实状况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某筹资出租公司将汽车出售给林某某时保证该车无大事故、无泡水、无发动机大修,却未对汽车全方位审验,影响了林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致使林某某在买车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林某某倡导解除事实上是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车合同》、某筹资出租公司向其退还买车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某筹资出租公司应退还林某某买车款18万元,林某某应将汽车退还某筹资出租公司。林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长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