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主要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需要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约。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约。包含:开证行名字,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使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法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一般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价格,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年代扣佣金的状况。
付款人名字。托收方法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法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字。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法下,收款人一般为议付行;托收方法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方位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用途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需要汇票的状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法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整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只需要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地方如下:
出口商名字。发票顶端需要有出口商名字、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字
发票名字。在出口商名字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一般为海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法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需要,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需要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拟定。以集装箱方法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字、规格、包装、数目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需要,还需要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需要准确计算,与数目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越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同意,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成本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材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名字。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法下,需要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字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法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国内外贸运输方法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需要注意的地方。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假如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比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法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公告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公告的对象,一般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怎么样,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假如信用证没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字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公告。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需要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编号的提单无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字。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法,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货人需要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公告船方卸货港,不然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能超越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字,而目的港应填入“最后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包装件数和类型(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质状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字允许用货物统称。但不能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字,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需要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成本(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状况,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根据约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整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整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址。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可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址按装运地填列。假如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需要船方赞同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需要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导致他们索赔以至拒收而致使巨大损失。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字,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字和身份。
其它。信用证需要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需要按信用证规定处置。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特别规定的首要条件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出售保险权益。
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它单据上的标记一致。一般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包装及数目。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字。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产品名字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需要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假如需要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假如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测,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打“as per B∕L”(见提单),地址参照提单填写。
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不是属保险公司责任的依据。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约的需要。
赔付地址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区域的代理人。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址。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签章。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国内出口产品所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国内,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产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质业务中,应依据交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它规定办理 ?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现在给予国内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与部分东欧国家。但凡向给惠国出口受惠产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 ? 受关税减免的打折,所以不管来证是不是需要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字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 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需要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国内,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产品检验局签发。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国内,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获得关税打折,而纺织品产地证是获得配额 ?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商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产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产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产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麻或丝的材料或含羊毛量低于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产品为非配额商品。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类型不少,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目、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状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依据不同状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字和检验项目需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需小心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越期限,应重新报验。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所有记载或描述产品包装 类型和规格状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其它单证按不同买卖状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容易见到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迅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公告(Shipping Advice)与有关运输和成本方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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