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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农村厅 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方法的公告

   日期:2022-07-19     作者:二手网    浏览:65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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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赞同,现将《浙江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农业农村厅浙江财政厅

2022年6月13日

浙江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方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需要,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维持在用农机好技术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农机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辆收购管理方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建议》《浙江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浙江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方法》《浙江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1、报废更新产品目范围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产品目范围包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烘干机、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其中,拖拉机分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农田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含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农田拖拉机包含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分为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2、报废更新原则

本省行政地区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依据其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排放和能耗情况,鼓励机主准时报废更新。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3、有关部门职责

本方法落实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行,财政、进步改革、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对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推行。

4、报废用年限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用年限: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二)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用年限:手扶拖拉机10年,轮式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12年,联合收割机10年;

(三)其他农业机械推荐报废用年限: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 10年,铡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粮食烘干机8年,热风炉8年,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小于等于18kW的)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大于18kW的)12年。

5、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规定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一是达到报废用年限的;二是非法拼装的;三是因故损毁,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四是经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需要,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五是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六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6、已达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监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应准时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推送的方法告知所有人。应当报废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逾期6个月没有办理报废,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知该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根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处置,并准时公告农业农村部门。

已达到推荐报废用年限的农机经维修或调整后,其工作性能及安全性好并符合在用机具排放标准,可继续用。

7、补贴政策

对老旧农机具报废更新可推行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或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政策。省级报废补偿政策作为中央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具体推行细节另行拟定,其中报废补偿类型和补偿标准依据实质状况可动态调整。地方政府可依据当地实情,颁布高耗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8、收购拆解规定

报废农业机械由机主交售给报废收购拆解企业进行收购拆解,由收购拆解企业按报废农业机械收购拆解技术规范进行收购拆解。鼓励收购拆解单位提供上门收购便民服务,收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9、重点清退机具

加快推进手扶变型运输机、燃煤热风炉等安全性能差、高耗能高排放的农业机械报废退出。另有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按有关规定实行。

10、其他规定与讲解

本方法所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用年限,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其他农业机械推荐报废用年限是指机主购买之日起至规定用年限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本方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本方法自2022年十月1日起实行。《浙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方法》(浙农机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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