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开幕。《西安市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对《西安市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建议集中在,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报废机动车辆收购管理,不仅能够帮助节省资源、更有益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加大报废机动车辆收购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采用、加大监管执法等手段,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辆经修理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准则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企业。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准则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复检。经复检后,仍不符合排放准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用。
机动车辆按期排放检验是机动车辆获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册登记、可上路行驶的要紧条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从事机动车辆排放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获得资质,采用的检验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如实登记汽车有关信息,根据国家规定打造并保存排放检验档案;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和图像资料,同意远程监控”等规定,使其检验全过程体现依法、规范的需要。
为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抽测力度,革新工作办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辆集中停放地、修理地,对在用机动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电子监控、摄 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法,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采用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状况。”
对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编码登记。相对于机动车辆,现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还相对滞后,亟须加强监管力度。为此,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域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