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准则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拆迁补偿的准则由房屋的价值确定,征收时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有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拟定补助和奖励方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的市场价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价钱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别。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拟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第二十条 房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法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二、因河道整治征收土地是无偿的吗
对于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是没有补偿的,所以河道整治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有没有补偿要依据房屋是不是合法而定,假如是属于合法建筑的,没有补偿是不适当的。
有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置。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情,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