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改非拆迁,国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准则
依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依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质状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实践中,由于各区域基本状况不一样,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一样的做法,国家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准则:
1、根据房屋的实质功效与作用补偿,也就是说可以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采用的,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准则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根据住宅的具体补偿准则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采用的,依据住宅房屋的实质情况,譬如是不是持续经营、是不是有营业执照、是不是沿街等有关状况,再依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准则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采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根据住宅的补偿准则补偿,这种状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采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采用的,该部分根据商业用房的补偿准则补偿,其余部分根据住宅的补偿准则补偿。
二、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法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法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即由拆迁人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拟定的房屋评价准则,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
依据国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维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法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维持,才可防止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产管理机关(代管实行单位)对房屋近况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拟定的房屋评价准则补偿,补偿费由房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补偿。
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法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