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获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得建设法律许可。
2、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获得国有土地采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采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觉得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策略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方位学会具体状况,剖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及走势,认真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办法、确定拆迁期限。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需要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根据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6、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获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获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推行拆迁。
7、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推行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8、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功效与作用;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9、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将来,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准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推行拆迁。
10、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建议,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推行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
二、有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策略,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策略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建议。征求建议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功效与作用、建筑面积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情,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