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制造业单项佼佼者和复核第二批制造业单项佼佼者的通知(工信厅联政法函〔202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培育具有革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和具有全球角逐力的世界1流企业,提升制造业企业革新力和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进制造业高水平进步,依据《制造业单项佼佼者企业培育提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部署,现组织拓展第五批制造业单项佼佼者遴选和第二批制造业单项佼佼者复核工作。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一、申请第五批制造业单项佼佼者的条件及需要
(一)申请条件。
1.单项佼佼者示范企业:符合《实施方案 》规定的示范企业9项申请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
2.单项佼佼者商品:除“特定细分商品推销收入占企业全部生意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不作需要之外,其他条件同单项佼佼者示范企业。
(二)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各区域、中央企业打造单项佼佼者储备库,将拥有单项佼佼者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工作范围,打造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佼佼者。年推销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佼佼者,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突出“补短板”。企业商品如属于重要范围补短板的,需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对该类企业应优先推荐。
(四)细分商品界定。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商品名称,填报商品类别原则上根据《统计用商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一般认可的惯例。
(五)推荐上报名额。为充分发挥地方及中央企业把关功效,大家依据前四批遴选状况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见附件4),请各地根据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推荐数目不超越2家。
(六)申请材料类别。申请单项佼佼者示范企业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单项佼佼者商品填写《商品申请书》(见附件2);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单项佼佼者示范企业和单项佼佼者商品,申请单项佼佼者商品类的只能申请一个商品。
二、第二批制造业单项佼佼者复核工作安排
依据《实施方案 》关于动态管理的需要,每3年对入选单项佼佼者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布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各地和中央企业组织第二批单项佼佼者示范企业及佼佼者商品企业填报《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并进行初审。第二批培育企业如自评达到示范企业条件的,可另提出晋级为示范企业的申请,按新申请第五批单项佼佼者程序和需要进行。
三、工作组织
(一)组织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推荐、复核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法人企业的推荐、复核工作。工作中,有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成本。
(二)材料需要。不需要企业供应国家 级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证明等文件。企业依据《实施方案 》和本通知需要供应说明材料,并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审核把关。各地和中央企业要依据本通知和《实施方案 》需要,对第五批单项佼佼者申请企业(商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水平。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水平、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第二批单项佼佼者复核工作,要认真组织初审。
(四)报送时间和方法。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法。网上通过制造业单项佼佼者在线报送系统(地址另行公布)统一申报。由企业根据《实施方案 》和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在线填写并上传有关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法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纸质材料要与网上填报一致,打印一式两份,连同正式上报文件加盖公章,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有关材料由后者代收)。
联系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010-68205074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010-62062115/62385770
系统在线填报咨询010-62303109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309室,邮编10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