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征收手续齐全,向法院申请并通过的强拆是合法的。
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首要条件;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实行。
既然是强制就必须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其他人都不可以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需要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需要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强制实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强制拆迁需要拥有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可以强制实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但法院不可以依法进入强制实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首要条件
假如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可以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根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需要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供应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可以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实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紧急损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实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紧急损害公共利益;
5、紧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实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