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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铝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日期:2020-03-04     来源:www.bmcyz.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30    评论: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借助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进铝行业高水平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借助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进铝行业高水平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拟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28日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进行业高水平进步,拟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进步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需要

(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进步规划等需要。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根据批准的开发借助策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出售。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达成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进步。鼓励再生铝企业挨近废铝资源聚集区域布局。

二、水平、工艺和装备

(三)企业应打造、推行并维持满足GB/T19001需要的水平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水平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铝土矿商品水平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商品水平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商品水平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商品水平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使用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装备,并依据铝土矿资源状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氧化铝企业应依据铝土矿资源状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借助成效好、安全靠谱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电解铝企业须使用高 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施、工艺。再生铝企业应使用烟气余热借助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升金属收购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收购、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 效处置及二噁英防控设施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置系统,提升保级借助技术的应用,禁止借助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使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根据《智慧矿山信息管理软件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需要,拓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冶炼企业应用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打造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决策剖析系统,逐步达成安全高 效、节能降耗、绿色循环的进步目的。

三、能源消耗

(六)企业应打造、推行并维持满足GB/T23331需要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需要,鼓励企业打造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有关准则的规定。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商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商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135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脱硝)。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准则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借助

(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收购率和综合借助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适开发借助“三率”最 低指标需要(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有关需要。堆积型铝土矿生产单位商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GB/T18916.17)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准则。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收购率、综合借助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借助铝硅比大于7的铝土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收购率应达到80%以上;借助铝硅比大于等于5.5小于等于7的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收购率应达到75%以上;借助铝硅比小于5.5的矿石生产氧化铝的企业,应使用先进靠谱技术尽可能提升氧化铝综合收购率。氧化铝生产单位商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准则,工艺废水零排放。鼓励氧化铝企业借助提升资源借助率、减少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赤泥综合借助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逐步降低赤泥堆存量。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商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准则。鼓励电解铝企业大修渣、铝灰渣等综合借助以及电解槽余热收购借助。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的总收购率应在95%以上,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借助。循环水重复借助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四)企业应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打造、推行并维持满足GB/T24001需要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根据《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需要,拓展绿色矿山建设,最 大限度降低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策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策略,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准时拓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准则需要,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准则》(GB31574)的需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地区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项目实行有关特别排放限值准则(需要)。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有关准则规范拓展自行监测。其中,应装配、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的,须依法装配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保障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鼓励拓展厂内降尘监测。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卸载和工艺流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须加大控制管理,拟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满足有关环保准则需要。应推行干净生产,减少产污强度,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依法按期推行干净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十八)企业须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需要。固体废物贮存、借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准则规范的需要,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方案,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借助、处置的有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打造、推行并维持满足GB/T28001需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一)企业须实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风险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准则化基本规范》(GB/T33000)、《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范,应打造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准则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二)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 疗、工伤等各类保险,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从业职员足额缴纳有关保险成本。

(二十三)矿山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68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需要。企业排土场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准则》(GB504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需要。

(二十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五)铝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均可依据《铝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铝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需要供应有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区域有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需要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建议,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建议,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六)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状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有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拓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按期现场核查的;

3.不可以维持规范条件需要的;

4.主体生产设施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商品水平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紧急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铝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准则规范和有关政策按其最 新版本实行。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行。2013年7月18日公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如需继续列入公告名单应提出申请,根据本规范条件新修订的内容进行复验。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讲解,并依据行业进步状况进行修订。

附:1.铝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铝行业规范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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