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评定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进步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常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水平强国建设纲要》部署需要,促进国内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进步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常识产权局联合拟定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评定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常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评定
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评定工作,打造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依据《水平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建议》,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达成重大技术突破、拥有常识产权、尚未获得明显市场营业额的装备商品,包含整机设施、核心系统和重点零部件等。
本方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是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对装备商品拓展测试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商品是不是是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标准由技术革新、水平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商品情况的重点指标组成。
第四条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工作坚持策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革新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平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用途。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常识产权局一同组织推行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拓展一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拓展测试评定的装备商品范围和范围。
第七条注册地且主要革新工作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商品进行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
第八条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商品达成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革新、水平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备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备装备商品的核心技术和常识产权;装备商品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一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装备商品尚未获得明显市场营业额。
(四)装备商品是有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的,主要技术标准符合有关目录需要;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策略需要和产业进步导向,经商有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商品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需要。
(六)装备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采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要紧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需要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商品不能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九条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包含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含有关技术、水平指标的检验测试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有关测试评审机构依据本方法拟定有关范围测试评审细节,对申报的装备商品进行测试评审,出具测试评审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测试评审报告及测试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建议。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测试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建议,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有关部门建议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市场监管总局以通知形式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通知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新增申请的装备商品,其技术革新、水平水平、预期效益中的重点指标应高于已通知的相同种类型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第三章 测试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遴选测试评审机构,有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十七条测试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测试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有关检验测试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测试评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检验测试资质。
(三)测试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拥有拓展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审所需的设施、设施等有关资源。
(四)测试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有关范围具备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就产业化应用、检验测试设施研发等能力,具备重大技术装备有关试验、检验测试、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测试评审机构应打造完善管理规范及有关管理体系,充分借助数字化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六)测试评审机构应依托自己技术、设施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打造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拓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好评价。
第十八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单位,根据发布的申报公告,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测试评审机构应当科学严谨拓展测试评审工作,对测试评审全过程推行有效控制,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测试评审机构对测试评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测试评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审需要,充分借助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大以下能力建设:
(一)依据国家产业进步和技术升级需要,加快先进测试设施设施研制应用,提升先进测试技术研发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健全技术服务共享机制。
(二)健全测试管理规范和水平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水平管理成熟度。
(三)持续提高职员能力素质,积极培养本专业范围高水平人才,健全职员能力评价机制,加大本专业范围和水平专业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通过测试评定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测试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评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5年内不能第三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一)测试评审过程弄虚作假。
(二)测试评审结论失实或出具不真实报告。
(三)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四)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测试评审成本,测试评审机构职员向申请单位借机收取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或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利。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测试评审机构、有关职员、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中国首台(套)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大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准时解决用户用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水平问题。
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需要与安全、水平、环保等限制性需要的证明。在用过程中因装备商品本身存在缺点致使发生重大水平、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能源有关范围、国防军工范围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七条中国首台(套)测试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收取成本。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常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讲解。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