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绿色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进步理念,节省资源能源,降低污染和碳排放,提高建筑品质,改变人居环境,推进建筑范围绿色低碳优质进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有关产业的绿色进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建筑绿色进步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范围推进、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进步遵循以下基本需要:
(一)坚持首都城市策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
(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用途;
(四)坚持革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起市场活力;
(五)坚持地区协同,加大京津冀建筑范围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绿色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打造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地区内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进步规划和推行计划,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绿色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推行策略并组织推行。
进步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借助、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进步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有关需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范围推进落实有关需要,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推行监督管理。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有关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根据建筑绿色进步需要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推广托管理人根据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根据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进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升环境保护、可持续进步意识;参与节省用能等建筑绿色进步活动,践行简洁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法。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大众媒体应当加大对建筑绿色进步的宣传,普及有关常识,打造好社会环境。
第九条 本市推广有益于建筑绿色进步的规范规范。鼓励依据经济、社会进步和技术进步状况,适应建筑绿色进步需要,拟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准则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本市支持建筑范围科技革新,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施,推进建筑有关产业绿色进步。
本市加大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拓展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建筑绿色进步从业职员技能提高。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进步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进步规划,明确进步目的、主要任务与保障手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推行。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绿色进步规划中有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能源、能耗、装配式建筑适用标准,并作为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居住建筑实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新建的超高层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区建筑、城市副中心公共建筑实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鼓励工业建筑根据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本市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和建筑单体装配化程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根据本市规定使用装配式建筑方法建设。
本市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推进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实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提升全市或者部分地区、部分种类新建建筑绿色进步需要和实行标准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推行。
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安装太阳能光伏或者其他可再生能源借助设施,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保证正常用。
电网企业应当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增强可再生能源上网能力。
第十五条 本市推广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布并准时更新本市禁止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施目录,依法进行公平角逐审察。目录的编制、修订,实行科学论证与公众参与的原则。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能在建筑活动中用列入禁止用目录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施,监理单位应当将有关需要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建筑项目绿色专篇管理规范。在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需要、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与绿色建材应用、节能减排效益、技术路径等有关内容。
绿色专篇具体编制需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专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策略等设计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有关建设成本与资金 3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Microsoft雅黑,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8px; white-space: normal; line-height: 3em;">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绿色专篇纳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推行细节或者策略,并根据绿色专篇需要拓展有关活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根据绿色专篇和标准规范需要进行施工的,应当需要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准时或有关状况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进步改革等部门依法将建筑绿色进步需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设计文件管理中对建筑绿色进步需要落实状况予以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对施工过程中落实建筑绿色进步需要状况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进步需要落实状况进行查验。没有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能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健全细化建筑绿色进步验收规范,加大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房子建筑工程出货用时,应当在房子建筑品质保障书中载明建筑绿色进步有关指标,明确保修范围、期限等水平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房子建筑使用详解书中明示建筑实行的规范、绿色环保性能、绿色技术手段、设施设施清单和使用详解与用养护需要、禁止事情等。
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子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需要、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进绿色农宅、装配式农宅、超低能耗农宅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在农村区域的应用,引导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本钱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鼓励根据抗震设防规定、节能降碳设计标准等需要建设。申请推行新建翻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本市建筑绿色进步有关需要。
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本市建筑绿色进步有关需要。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建筑运行、维护绿色化、精细化、自动化,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污染和碳排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加大信息应用,促进既有建筑能效提高。
第二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省借助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和稳定运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推广托管理人不能擅自拆改或者损毁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有关的设施设施。
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能损毁与建筑绿色性能有关的设施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大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需要:
(一)管理规范完备,明确专人负责;
(二)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水等设施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建筑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完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规范,推进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用电、用气、用热、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设施设施,规范数据报送,加大数据剖析应用。
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推广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报送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的具体方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进步改革、城市管理、水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打造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规范。年度用能超越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大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越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拓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越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规定推行节能绿色化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进步改革等部门按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能效示范用途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
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进步改革等部门拟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规范。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地方。
第二十九条 本市依据经济、社会进步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质状况,有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高建筑综合性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组织拓展调查统计和剖析,拟定改造计划,当令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
市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拟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策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推行工作。
第三十条 推行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拓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当同步推行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
鼓励节能绿色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与公共地区环境整治提高等同步推行。
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推行节能绿色化改造。
第三十一条 推行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根据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推行,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借助设施。
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法,组织推行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建筑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拆除单位应当拟定建筑垃圾治理策略,明确资产处置方法和清运手段等,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手段。
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建筑科技研究,构建符合绿色导向、适应市场需要的建筑技术革新体系,塑造建筑绿色进步新技术应用场景。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拓展建筑绿色进步范围重要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革新职员等用途;支持跨行业、跨范围、跨地域的产学研用合作和国际交流;支持建筑产业链上下游有关企业组成技术研发一同体,塑造协同革新平台。
本市打造建筑绿色进步专家委员会规范,为建筑绿色进步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进步,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的自动化建筑产业体系。
本市鼓励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造方法,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六条 本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科技水平和工程水平提高,提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自动化应用水平。
本市鼓励引导研发和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技术和设施,提升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水平,提高建筑性能。
本市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生产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合理布局,逐步打造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进建材绿色Supply chain建设,培育建材集成提供企业,鼓励通过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弃商品收购借助等方法,达成建材提供全链条绿色环保。
本市打造完善建材Supply chain可追溯监督管理体系,推行建材数据分类标准与编码,对建材商品进行标识。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与结果采信,按期发布商品信息与应用状况,逐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比率。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第三十九条 本市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行建筑拆除和建筑垃圾贮存、运输、消纳、借助,与再生商品用一体化推行。处置成本应当根据规定纳入建筑工程概预算。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再生商品应用工程部位有关需要使用再生商品,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使用再生商品。
第四十条 本市加大建筑绿色进步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健全建筑工程监管和房子管理平台,探索建筑号牌规范,整理建筑全寿命期信息,推进达成数据汇集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十一条 本市加大政策引导,推进房子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在建筑绿色进步中的应用。
第四十二条 本市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提供和消纳能力,推广借助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热供热,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自动化,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第四十三条 本市推进城市副中心等国家绿色进步示范区建设,拓展绿色社区创建,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系统,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
第四十四条 本市与天津、河北健全建筑绿色进步工作协同机制,推进技术指标协同,认证结果互认,监督执法联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有关产业协同进步。
第五章 引导与勉励
第四十五条 本市采拿下列手段支持建筑绿色进步:
(一)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考虑主动提高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自愿推行装配式建筑或者提升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推行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
(二)个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合政策支持,具体方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拟定;
(三)对建筑绿色进步有关活动中的出色园区、出色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本市健全建筑绿色进步信用管理规范,依法实行诚信勉励、失信惩戒。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大绿色建筑评价,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健康建筑评价等规范,推进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项目示范,推进有关结果在建筑物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应用。
本市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打造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需要。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与成片推行城市更新的地区拓展成片示范建设,提高建筑绿色进步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可以在建筑绿色进步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借助、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进步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大绿色金融商品供给。
第五十一条 本市健全建筑范围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买卖机制,推进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支持行业协会、掌握、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进步有关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大行业自律,拓展从业职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与从业职员依法拓展建筑绿色进步有关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用禁止用目录中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根据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查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子建筑品质保障书和使用详解书,或者房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房子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有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推广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毁与建筑绿色性能有关设施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根据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时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用能超越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根据规定推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进步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