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买卖市场建设,根据《天津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碳排放权买卖管理暂行方法》等需要,现组织拓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文重点排放单位包含3个方面:
(一)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设施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施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145,以下简称“纳入企业”)。
(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46-189,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三)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越1万吨标准煤的第一次报告企业(附件1中序号190-203,以下简称“第一次报告企业”)。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缘由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企业或报告企业,各区要准时上报有关状况,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它从名录中移出。
2、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数据水平控制计划
1.编制碳排放报告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根据《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办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公告》(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办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公告》(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办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公告》(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需要,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净购入用电量时,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申请模板见附件2),国家有新需要的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实行。
2.编制数据水平控制计划
未拟定数据水平控制计划(原监测计划,下同)或已拟定但存在修订状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拟定或更新数据水平控制计划(模板见附件3)。
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数据水平控制计划(包含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4月十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12近日大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二)碳排放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当令拓展全市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准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拓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准时将修改健全后的碳排放报告和数据水平控制计划(包含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
3、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调整。存在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等状况的纳入企业,可填写2022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4)申请配额调整,并于核查前将申请表(包含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与碳排放报告一块报送市、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2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2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纳入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完成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有关企业和机构,拓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4、有关需要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拓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有关工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看重碳排放管理工作,严格根据需要编制碳排放报告和数据水平控制计划,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三)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工作同本次核查一并拓展,现场核查时间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