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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征求建议稿)

   日期:2020-04-25     来源:www.hunqh.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420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二手网04月23日讯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遵循《中华人

中国二手网04月23日讯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概念】本方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平时的生活中或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进、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具体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它县(市)条件成熟的可参照本方法。

第四条【分类准则】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收购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可收购物,是指可循环借助和资源化借助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商品、废玻璃等。

2、厨余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有关单位饭店、宾馆、餐馆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商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商品内脏等。

3、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一般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收购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采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需要等内容。

第五条【政府是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保障分类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的资金加入,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情,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的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教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帮助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源头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的勉励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降低生活垃圾产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拟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分类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配套管理和勉励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行目的责任制管理。具体目的管理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推行。

有关部门在拓展文明、卫生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推行状况纳入评比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使用以奖代补等方法给予支持。

第八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推行本方法。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行。

商务、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物)、财政、教体、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市场监督、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打造全过程监管方案】市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方案,打造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管理软件,按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生态、住建等部门达成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的规定,降低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公共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积极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职责】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需要,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监管、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探索使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收购平台等方法,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二条【市商务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应当打造与再生资源借助相协调的收购体系,拟定支持再生资源收购借助政策,将收购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打造再生资源收购借助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供应预约收购服务以及可收购物目录、收购格、收购方法等信息,革新收购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收购融合进步。

第十三条【分类督导员职责】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教导;

2、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状况进行检查;

3、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4、对有关部门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状况拓展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职员、垃圾分类运营企业职员等方法招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专职帮助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的督导员,根据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环节对不符合分类需要的督查义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需要的,应当制止,并需要投放人按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出货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需要的,应当准时告知该地区管理责任人,需要其按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出货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需要的,应当需要其按规定重新分拣;其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步,提升生活垃圾的借助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地区,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参与和科技革新】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投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和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收购借助以及有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法。

市、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使用多种方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八条【市区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方案】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拟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策略,并逐步推行。确定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 经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方案】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方案。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区,推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推行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地区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3、车站、码头、停车点、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合等公共场合,营运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4、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合,营运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5、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地区,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不可以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义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打造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平时的管理方案,明确不一样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法等;

2、依据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类型等实质,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点,按规定合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并维持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3、教导、督促保洁职员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准则进行分类工作;

4、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和垃圾分类;

5、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6、根据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数据;

7、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到垃圾采集点、垃圾中转站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采集。

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需要】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方法等需要以及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

1、有害垃圾应当加入有害垃圾采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收购点;

2、可收购物应当加入可收购物采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收购;

3、厨余垃圾应当加入厨余垃圾采集容器;

4、其他垃圾应当加入其他垃圾采集容器;

5、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收购,或者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购点;

6、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在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单独堆放,不得加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分类采集需要】生活垃圾应当分类采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采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采集,可收购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期定点采集。

分类采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根据国家污染控制准则的需要贮存。采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分类采集单位作业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生活垃圾采集、分类办法、作业时间等,配备采集设施以及符合需要的职员;

2、按时分类采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合,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3、采集汽车维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4、清理作业场地,维持生活垃圾采集设施和周围环境干干净净;

5、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出处、类型、数、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6、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分类运输需要】分类采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准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越二十四小时。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根据规定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采集、运输。

采集、运输须由获得市市容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清扫保洁运输许可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分类处置需要】生活垃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准则分类处置

可收购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进行借助、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法进行综合借助;不可以综合借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推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法、处置步骤和时限,依法处置投诉、举报,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准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罚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两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采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罚则】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监管:

1、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2、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处罚的;

3、阻碍执法职员或者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实行信用监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将有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方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二十九条【罚则】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0xx月x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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