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4月17日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变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对大件生活垃圾、绿化垃圾、餐厨垃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
第四条[分类准则]本市生活垃圾根据以下准则分类:
(一)可收购物,是指适宜收购和可资源化借助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征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收购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准则可以依据经济社会进步水平、生活垃圾的特质以及处置借助方法适时调整。
第五条[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全程分类、协同高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进步水平,把生活垃圾分类减化、资源化、无害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打造生活垃圾分类的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末端处置工作目的,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训、宣传、执法和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行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的,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的职员、场地和资金。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所辖地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驳运等平时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在镇、街的教导下,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要纳入文明公约,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垃圾分类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期审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三)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方案拟订、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由各区确定,负责所辖地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教导和监督。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采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打造健全有害垃圾的统一收运体系,组织推行有害垃圾的处置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进步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收购物的收购借助体系建设,教导和管理可收购物收购工作,推进可收购物收购互联网向社区延伸。
进步改革、教育、科技革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执法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垃圾产生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降低生活垃圾产生。
本市根据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打造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方案,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十条[分类管理责任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方案,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合及生产经营场合,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地的村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合,营运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等公共场合,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沙滩、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合,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根据前款不可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镇街确定。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采集容器,并维持投放点和采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需要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准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镇街;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后,驳运至生活垃圾采集站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采集运输;
(五)打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型、数、去向等状况,并根据需要向区主管部门和镇街报送。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规划编制及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集中采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总体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进步规划,并根据有关技术准则、规范,统筹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分类集中采集、转运、处置设施。
进步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将分类集中采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度资金投入计划和度土地出售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采集、转运、处置、设施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各区规划编制及设施建设]各区应当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站、分类转运站。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遵循集中处置与就地处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设立可收购物分拣、拆解等场合。
万山区应结合陆岛分离、岛岛分离的实质,单岛建设垃圾分拣场合,探索应用新型技术设施,达成岛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三同时”方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准则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策略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出货采用,建设成本纳入建设工程总资金投入。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推销场合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五条[垃圾分类采集站的设置需要]各区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采集站应满足分类收运的需要,设置应当符合以下需要:
(一)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满足运输作业的需要,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二)地址选择应拥有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
(三)新建应当离得远远的食品加工场合和集中式给水点;
(四)改建、扩建应当综合分析社会原因、环境原因和经济原因,选择对公众影响较小、对环境影响较小、经济本钱较小、配套设施建设便捷的采集站进行改建、扩建;
(五)用地充裕的大型住宅区、集中办公区、公共场合等可以打造独立式采集站,用地紧张的地区可以在办公楼首层、住宅区地下停车点打造附属式采集站。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打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信息,达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动化、信息化、专业化。
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收购管理、物业企业管理等信息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达成信息共享。
第三章分类体系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方案]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和楼道撤桶方案。
各区可以依据所辖地区实质状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
第十八条[住宅区分类投放点设置]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据住宅区规模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当充分满足投放人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在有关地区设置规范显眼的指示标识,并符合以下需要:
(一)应依据小区居民人数合适设置投放点,在空间和管理条件允许的状况下,每栋楼应设置一个垃圾分类投放点,每一个投放点应设置可收购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采集容器;
(二)每一个多层楼宇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投放点,大型住宅区可依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合,如小区门岗、管理处或所在地镇街或村居办公场合附近;
(三)住宅区使用定时定点投放方法的,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采集容器,误时垃圾投放点应尽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四)住宅区应设置临时垃圾投放点,用于临时堆放大件生活垃圾和绿化垃圾;
(五)各类垃圾采集容器的容积及数应依据实质垃圾状况及清运频率进行不同配置;
(六)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第十九条[非住宅区分类投放点设置]非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实质垃圾产生和垃圾清运频率等状况设置分类投放点,应当在墙体、宣传栏、道路两侧或通道等地区设置规范显眼的指示标识,并符合以下需要: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办公区应依据办公面积设置投放点;专用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投放点;
(二)市政道路、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景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合应当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投放点。交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景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投放点;
(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及专职培训机构的教学地区每层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校内的户外活动场合应设置可收购物和其他垃圾采集容器;宿舍区应当根据住宅区分类投放点设置实行;
(四)餐饮单位及供应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在人流较大的出入口或就餐区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食品加工区、推销区、库存场合至少设置1处分类投放点;食品加工区应当设置废弃食用油脂采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五)农副商品批发、零售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合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等位置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
(六)医疗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置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设置,原则上不可以影响医疗办公环境、人体健康及安全通道的畅通;
(七)其他地区的生活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参照以上规定。
以上非住宅区有供应餐饮服务的,应参照前款第四项餐饮市场分类投放点设置实行。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需要]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投放需要进行投放,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并遵守下列需要:
(一)可收购物投放前应容易处置,使其维持干净干燥后投放至可收购物采集容器或投放点;
(二)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尽可能维持物品的完整状况,物品可容易包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或投放点;
格、分类运输需要以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情。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运方法]已投放至采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收购物,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通知再生资源收购单位上门采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定时采集、运输。家庭厨余垃圾采集容器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应密闭存放,确保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准则需要的采集站。
第二十四条[垃圾收运者义务]生活垃圾采集、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生活垃圾的类型、数、作业时间等需要,合适配备相应的运输汽车、安全设施和作业职员;
(二)维持运输汽车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
(三)运输汽车应装配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
(四)根据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需要分类采集、运输生活垃圾;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采集、运输;
(六)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出处、类型、数、去向等状况,并按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拒绝接收]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处置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出货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准则的,可以需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或者采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拒不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采集、运输、处置,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采集、运输需要的,可以需要其重新分类采集、运输;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区有关部门接到未根据规定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报告后,应当准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可收购物处置]可收购物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交予再生资源收购单位进行资源化借助;
(二)废旧织物交予再生资源收购单位或者推行收购借助的织物生产者、推销者进行再采用或者资源化借助;
(三)小型废弃家电应当交予拥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借助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七条[有害垃圾处置]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各区指定的有害垃圾采集站,按期交由获得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能力,并加大监督教导。
第二十八条[厨余垃圾处置]厨余垃圾应当主要使用生化处置方法进行资源化借助。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商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饭店、餐饮单位可以装配符合准则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就地处置,保证处置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清洁,并做好防臭工作。
第二十九条[其他垃圾处置]其他垃圾根据以焚烧为主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处置单位职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严格实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生活垃圾的类型、数、作业时间等需要,配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安全设施和作业职员,按需要进行处置;
(二)装配生活垃圾处置前计系统,打造管理台账,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三)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根据规定或者约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依法经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四)按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法、排放浓度和总,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等;
(五)遵守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应对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绿色办公与生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示范功效。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借助或者资源化借助的办公用品,降低采用一次性用具。集中用餐的,不得供应一次性餐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采用可以循环借助或者资源化借助的办公用品,降低采用一次性用具。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三十二条[商品包装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准则和需要,对列入国家强制收购目录的商品和包装物根据规定推行收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方案,承担商品及其包装物废弃后的收购和处置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包装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买卖第三方平台、货运、快递等企业探索打造逆向物流协同收购借助体系,促进包装物收购和循环借助。
鼓励互联网买卖第三方平台设置积分奖励,引导简化包装物和降低一次性用品采用。
鼓励寄件人采用可降解、可循环采用的环保包装。
第三十四条[降低一次性用品]产品零售场合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收费向顾客供应塑料购物袋。
旅馆业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顾客供应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娱乐经营场合不得主动向顾客供应一次性花费用品。
餐饮服务供应者不得不收费向顾客供应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第四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政府宣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习性培养,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市文明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公共文明指数评测体系。
第三十六条[媒体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持续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常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三十七条[普及教育]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常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市、区应依据实质状况打造生活垃圾分类互动体验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十八条[垃圾减周宣传]每十月最后一周设为本市生活垃圾减周。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活垃圾减周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减宣传教育,并可以通过适当方法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体验活动。
第三十九条[勉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借助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的研发和应用。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低可收购物收购扶持政策,鼓励低可收购物的收购借助。
市、区应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勉励机制,健全考核评估方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绩效考核方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方案,并根据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推行。
有关部门在拓展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最美乡村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状况纳入评选指标。
第四十一条[联动机制与部门监督]本市应当打造完善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单位的有关活动拓展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围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信用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打造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信用管理方案,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需要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本本,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管理责任人状况、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与有关管理部门拓展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并供应互联网投诉和举报渠道。
第四十四条[对分类责任人的处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根据需要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采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未维持分类投放点或者采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的,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投放需要的投放行为未准时劝阻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镇街的,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准时将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采集站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采集运输的,处五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打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类型、数、去向状况,并向去主管部门和镇街报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证据证明自身已经依法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供应违法行为人违法证据的,不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投放人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根据需要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根据前款规定的受处罚个人,可以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或镇街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教育、现场督导等社会义务服务活动抵扣罚款。具体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第四十六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集、运输的经营单位未根据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资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配备相应运输汽车、安全设施和作业职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运输汽车未维持密闭,未喷涂分类标识,未装配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根据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需要分类采集、运输生活垃圾,处五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混合采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出处、类型、数、去向等状况,并按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配置相应处置设施设施、安全设施和作业职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违法处置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装配计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打造管理台账或者未根据需要报送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停止处置生活垃圾的,根据每停运一日五万的准则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法、排放浓度和总,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遵守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拟定应对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流通单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品零售场合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收费向顾客供应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业经营单位主动向顾客供应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供应者不收费向顾客供应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员工责任追究]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教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
(三)接到有关报告、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置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补充讲解]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超越5公斤或体积超越0.2立方米或长度超越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置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二)绿化垃圾,是指园林植物在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或者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谢、花败、树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
(三)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餐厨垃圾,是指有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五)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商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合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商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第五十一条[实行日期]本条例自月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