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3月31日讯
第一条为了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借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地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采集、运输、处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地区,由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推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平时的生活以外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本方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进步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根据“减化产生、资源化借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采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六条餐厨废弃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由采用者付费。具体方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进步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七条餐饮市场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功效,参与拟定有关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将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和投放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借助工作。
第八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法,降低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借助和无害化处置。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本行政地区内的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及规模。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城市黄线推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投入、建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进步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步骤,缩短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从事城市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获得城市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合、机械设施及汽车停放场合;
(二)具有分类采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采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汽车,装配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汽车行驶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安全和监测管理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使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准则;
(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合、设施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员;
(三)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施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统计等方面的管理方案;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置技术策略和达标排放策略,并根据规定装配采用在线监控设施;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地区、服务准则等内容。未依法获得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采集、运输、处置活动。
、去向、收送状况和处置结果等事情,根据有关规定报送快餐厨废弃物运营监督管理部门。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装配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维持其正常采用;
(二)采用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采集废弃食用油脂,并维持其完好、密闭和整洁;
(三)与获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书面采集协议,明确采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
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实行集中投放。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供应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
(二)采用装配装卸计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且具有统一标识的采集运输汽车;
(三)根据经营协议和采集协议,准时采集餐厨废弃物,每天至少采集一次;
(四)运输过程全密闭,不得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
(五)在采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地;
(六)如实填写采集运输单据,准时记录台账。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二)在处置场合装配电子监控设施,维持其正常运行;
(三)采用的处置设施、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准则,维持其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中生产的商品应当符合商品质有关规定,商品流向记入台账;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施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采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供应给个人或者未获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企业采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采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
(四)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及争取有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借助和无害化处置,积极扶持有关企业进步,研究制订城市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采用者付费管理方法;
(二)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研究制订城市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采用者付费管理方法等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推销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采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商品,以及直接采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七)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餐饮市场的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运输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明显统一标志、运输手续不齐全的餐厨废弃物运输汽车;
(九)格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推行本方法。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打造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准时、全方位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采集、处置现场拓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废弃物台账及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职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状况;
(四)需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帮助和配合,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打造完善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废弃物采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状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并按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打造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方案,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20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