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4月02日讯
第一条 为了加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借助等活动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借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打造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地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城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进步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对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县(市)、区城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大行业自律,拟定行业准则,规范从业行为。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则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打造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达成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汽车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条 打造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动监督管理方案,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消纳场合实行联单管理,保证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与消纳一致。具体方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准则,从源头上降低建筑垃圾产生。
第十二条 鼓励拥有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根据分类需要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收购借助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因抢险、救灾等应对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应对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准时清运建筑垃圾,维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采集场合,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置,设置清洗设施、设施清洗登场汽车,防止污染环境。
方案。运输企业考核管理方法由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合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进步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依据建筑垃圾消纳场合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需要,拟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合建设策略。
第十九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合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垃圾消纳场合应当符合下列需要:
(一)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消纳的地区设置;
(二)有与处置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
(三)设置封闭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
(四)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汽车冲洗等设施设施。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二)维持消纳场合有关设施、设施完好;
(三)维持消纳场合和周围环境整洁;
(四)离开消纳场合的汽车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清洁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合及其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借助建筑垃圾的,经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临时消纳场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健全分类采集和资源化借助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分类采集和资源化借助设施,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率。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进步,促进企业拓展有关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商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行业规范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拟定推广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商品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员工在建筑垃圾监管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地区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04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