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二手  净利2626万  北京  二手车  SMM废铜现货交易日评  企业  全国  汽车  三星  公司 

山东烟台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日期:2020-03-25     来源:www.360002.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415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二手网03月23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化、资源化处置水平,依据

中国二手网03月23日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化、资源化处置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长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平时的生活中或者在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城区生活垃圾以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为基本分类准则。

(一)可收购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收购、可循环借助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它垃圾,是指除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因海岛特定地域特征,下辖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依据自己特征参照实行。

第五条区工委管委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地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推行责任主体监督管理。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教导、监督、考核等平时的工作。

区经济进步局负责拟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资源化借助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方案的落实,研究健全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机制。

区工委宣传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组织各类媒体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引导。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借助、处置推行监督管理。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教导中小学、幼儿园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度考核有关内容,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减和处置设施经费保障及有关经济支持政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帮助做好餐饮单位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督促产生厨余垃圾和食用油脂的单位做好源头申报工作和分类运输委托事情。

区纪工委监工委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状况进行监管和问责。

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方法及有关政策需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推行;渔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垃圾分类管理,并将垃圾分类需要纳入村规民约。

未尽事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行本方法。

第七条区工委管委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工委管委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借助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升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收费准则和方法由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会同区经济进步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补偿处置本钱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十条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方法,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自动化水平。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采集容器;

(三)可收购物投放至专用采集容器或者收购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

(四)其它垃圾投放至其它垃圾采集容器;

(五)大件垃圾自行或预约专业公司,运送到指定大件垃圾处置中心。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大贝壳类垃圾、死因不明的动物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采集设施。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方案: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餐馆、商店、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合,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合,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运输去向、接收证明,实行管理台账和采集运输、处置联单方案;

(五)遵守环境卫生法规和作业规范、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采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需要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出货;对拒绝重新归集的,采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并准时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本方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采集、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分类处置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法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置、堆肥等方法就地处置;

(三)可收购物由再生资源收购借助企业,采取资源化收购、借助等方法处置;

(四)其它垃圾外运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大件垃圾运送至指定大件垃圾处置中心拆解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工委管委应当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目的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应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打造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按期评估,准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状况和处置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状况纳入评选条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受理,或者由区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按程序处置,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拒不根据本方法规定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紧急后果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不听管理责任人劝阻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等投放至生活垃圾采集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无资质的采集、运输单位的,或者未签订厨余垃圾采集、运输服务合同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3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采集、运输单位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采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的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采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标示、标识的密闭化汽车,或者分类垃圾在采集、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未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采集、运输至指定场合,或者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未达到日产日清,以及可收购物、有害垃圾未实行按期采集、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三款规定,采集、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类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采集、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处置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采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职员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员工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20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3月31日

 
打赏
 
更多>同类二手资讯
0相关评论

热门推荐
推荐图文
推荐二手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