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3月10日讯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借助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地址选择、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需要。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借助活动可参照实行。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400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处置,应依据实质状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准则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准则。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准则
GB23727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T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概念
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准则。
3.1伴生放射性物料otherradioactivematerial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借助活动中采用或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越1Bq/g的原矿、中间商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otherradioactivesolidwaste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借助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越1Bq/g的固体废物,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4总则
4.1基本原则
4.1.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等过程,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地址选择、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进行。
4.1.2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剂限制的需要。
4.1.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借助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采用。
4.1.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借助单位可根据本技术规范自行建设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也可将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至其他单位的填埋设施填埋。鼓励借助铀矿冶设施填埋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4.1.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借助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源头控制、循环借助,做到废物最小化,并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
4.1.6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地址选择、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采取措施,保障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4.2一般需要
4.2.1伴生放射性物料应与其他物料分区贮存。
4.2.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准时填埋;无填埋条件的,应建设专门设施进行贮存。
4.2.3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资源进行收购借助,达成废物最小化;对于铀含达到0.1%的固体废物,宜进行铀资源化收购借助。
4.2.4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及填埋应实行台账方案。
4.2.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借助单位应贯彻实行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供应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打造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职员与管理职员;打造辐射环境管理岗位责任方案、教育培训方案、报告方案等。
4.2.6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同时具有危险废物特质的,贮存与填埋还应符合危险废物有关技术准则需要。
5地址选择
5.1填埋设施场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需要。
5.2填埋设施场址优先选择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并离得远远的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公众剂约束需要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原因,通过环境影响评确定场址与环境敏锐目的的距离。
5.3填埋设施场址应有良好的地区稳定性和岩土体稳定性,没有泉水出露,渗透性低,对放射性核素有较好的阻滞性能。
5.4填埋设施场址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维持3m以上的距离,否则应采取导排水等措施或提升防渗设计准则。
5.5填埋设施场址应避开活动断裂带,防止建在溶洞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等地表功效影响的地区。
5.6填埋设施场址应坐落于重现期不小于百一遇洪水水位之上,并在规划中的水利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6设计与建设
6.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设计需要
6.1.1贮存设施应依据企业总平面布置等有关需要,尽布置在离得远远的人群活动的地方。
6.1.2贮存设施应采取实体隔离措施,防止无关职员进入。
6.1.3贮存设施应进行清污分流,防止雨水进入;物料可能产生渗水的应设置地沟等渗水采集系统,渗水应进行收购借助或处置后达标排放。
6.1.4贮存设施应进行防腐防渗设计,防渗性能应不低于渗透系数为1×10-7cm/s、厚度为2m的粘土层的防渗成效。
6.1.5物料贮存应采取防尘、抑尘措施,防止物料逸散。
6.1.6应依据物料出处、放射性水平等进行合适的贮存地区划分。
6.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设计需要
6.2.1填埋设施的设计应以达成废物与生物圈的有效隔离为目的。
6.2.2总体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和周围人口分布状况,合适布置填埋区和办公区,办公区宜布置在地区常最小风频下风向。
6.2.3填埋设施应设置防渗系统、截排洪系统等,并依据实质状况设置渗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废水处置系统等。
6.2.4填埋设施的防渗系统主要由天然基础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和双人工防渗衬层组成,应满足以下需要:
a)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10-5cm/s,且厚度不宜小于2m。
b)天然基础层与双人工防渗衬层之间应设置天然材料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10-7cm/s,厚度应依据天然放射性核素特点和天然材料防渗层核素阻滞性能确定。
c)双人工防渗衬层由主衬层、主衬层保护层和次衬层组成,主、次衬层渗透系数均不大于1×10-12cm/s,厚度均不小于2.0mm;主衬层保护层应为渗透系数不大于1×10-7cm/s、厚度不小于0.3m的粘土衬层。
6.2.5填埋设施的渗水导排系统由渗水导排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组成;导排层应使用天然材料,坡度不宜小于2%。
6.2.6双人工防渗衬层之间应设置渗漏测试层(兼做排水层),由双人工防渗衬层之间的导排介质、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组成;测试层渗透系数应不小于0.1cm/s。
6.2.7填埋设施上游、下游应分别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两侧宜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6.2.8应依据实质运行状况对填埋设施进行中间覆盖和封场覆盖,封场设计应同时满足安全稳定和辐射屏蔽需要。
6.2.9填埋设施封场结构应包括氡(钍)屏蔽层(兼做天然防渗层)、人工防渗衬层、排水层、防生物侵扰层、植被恢复层等,应满足以下需要:
a)氡(钍)屏蔽层:使用天然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10-7cm/s,厚度应依据氡(钍射气)扩散特点和材料屏蔽性能确定。
b)人工防渗衬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10-12cm/s,厚度不小于1.5mm。
c)排水层:渗透系数不小于0.1cm/s。
d)防生物侵扰层:厚度不小于30cm的卵砾石层。
e)植被恢复层:厚度不小于35cm,植被不应破坏防渗层。
6.3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应依据放射性水平,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6.4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设施改建及扩建过程应采取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7运行
7.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运行需要
7.1.1贮存设施边界明显部位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加大管理,防止无关职员进入。
7.1.2固体废物贮存应有明确标识,并结合实质状况注明废物的名称、数、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等。
7.1.3固体废物贮存台账应结合实质状况注明名称、出处、数、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信息。
7.1.4物料贮存相配套的废水处置设施和防尘、抑尘措施,应稳定运行、有效推行。
7.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运行需要
7.2.1接收准则
a)固体废物填埋前应进行中和、稳定化等预处置,减少放射性核素浸出性能。
b)固体废物pH应在6~9之间。
c)固体废物含水率不宜大于40%。
d)标识不清或出处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入填埋设施。
e)填埋设施内严禁混入人工放射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
7.2.2填埋设施运行应同时满足7.1.1、7.1.3、7.1.4的有关需要。
8关闭
8.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关闭后或转为他用时,应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厂房、设施、场地、周围环境进行治理,拓展辐射监测,确保治理后满足有关需要。
8.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关闭后应进行封场治理,并设置永久性标识。
9监护
9.1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关闭后,应对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与辐射防护有效性拓展监护,监护期为30。
9.2监护期间应按期巡视,维护有关设施,防止无关职员闯入,并按期拓展辐射监测工作。
10辐射监测
10.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辐射监测需要
10.1.1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根据有关需要并结合环境影响评文件拟定流出物监测策略,拓展流出物监测。
10.1.2应依据物料出处、批次等对物料拓展监测,监测项目包括238U、226Ra、232Th等。
10.1.3贮存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及关闭后辐射环境监测等。
10.1.4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根据有关需要并结合环境影响评文件拟定辐射环境监测策略,拓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其他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策略可参照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策略,并依据实质状况适当调整。
10.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辐射监测需要
10.2.1填埋设施流出物监测需要同10.1.1,固体废物监测需要同10.1.2,辐射环境监测需要同10.1.3、10.1.4。
10.2.2填埋设施关闭后监护期的监测项目包括:设施表面氡析出率、γ辐射空气吸收剂率,液态流出物及地下水监测井水中U天然、226Ra、Th、总α、总β等;监测频次为1次,2后可结合实质状况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