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3月09日讯
第一条为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行为,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革新和健全促进绿色进步格机制的建议》(发改格规〔2018〕943号)、《政府拟定格行为规则》(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及《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方案推行细节》等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平时的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餐饮垃圾。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包含垃圾采集、垃圾运输及垃圾终端处置三方面的成本(不含清扫保洁成本)。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采集处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城市市政道路、江河海域、公共场合等公用地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准则实行政府定,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准则的拟定与推行,应综合分析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采取逐步调整、分步推行的方法。拟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准则要实行格听证会方案。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自来水系统划定的供水分类为核定基础,分为居民类、非居民类及特种行业共三个类别(依据水类别作适时调整),具体范围如下:
1.居民类包括采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民户、公办学校等;
2.非居民类包括采用城市自来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行业、宾馆餐馆等;
3.特种行业类包括采用城市自来水的淋浴业、洗染业、美容美发业等。
(二)除上述三个类别外,存在以下状况的则列为特殊对象:
1.未采用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居民住户等;
2.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或作为灌溉用途的企事业单位,例如:饮料制造业、农业研究所等;
3.用水小、垃圾大的特殊花费群体,例如:农(集)贸市场、物流业等;
4.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自行采集、运输至终端处置场的用户。
5.使用自来水系统供水分类划定垃圾处置费类别欠缺合适性的群体,如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大型活动场合等。
换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剖析,找出不一样垃圾产生源(不一样水花费群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垃圾排放与其水花费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指每花费1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比率)测算其垃圾产生及应缴纳处置费金额。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托供水收费管理软件按月与水费一并收缴生活垃圾处置费。各类别的征收准则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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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第七条中第二项所述对象的,收费准则按《瑞丽市进步改革局关于瑞丽市城市垃圾处置格调定的通知》(瑞发改字[2009]136号)需要实行。
(三)对已由城市自来水系统供水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没有供应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该单位或个人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暂缓征收。
第九条若城市自来水用户的管道发生爆管、滴漏等状况造成水表异常,且用水较上月加50%以上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当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前3个月垃圾费的平均缴纳;若城市自来水用户水表损毁,发生停表问题,则根据供排水公司认定的月用水,通过“水花费系数法”折算后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进行收浪费时间,应统一采用税务发票;采用非正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并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政策性减免审批。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类别争议认定。
(三)负责处置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置收费事宜。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城乡低保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对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特困户家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按征收准则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证件资料,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浪费时间,应在收费准则中扣除已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的有关成本,防止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均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需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状况应按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和采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准则的,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职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收费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反本策略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越1000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十八条本方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发改部门负责讲解。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XXXX月XX日起实行。本方法实行后,《瑞丽市进步改革局关于瑞丽市城市垃圾处置格调定的通知》(瑞发改字[2009]136号)中与本方法收费准则冲突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