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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行细节

   日期:2020-03-04     来源:www.ruanmeimofang.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62    评论:0    
核心提示:变宝网03月03日讯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行细节(征求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草目的〕为了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

变宝网03月03日讯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行细节

(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草目的〕为了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四川篇章,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定》《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需要,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方案框架〕四川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国有企业拓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牵头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第三条〔教导思想〕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教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变生态环境质、推进高质进步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警示震慑、工作推进,达成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总体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大党的全方位领导,提升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着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督察种类〕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应当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拓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地区、流域、行业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拓展专项督察;设立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推行派驻监察。例行督察工作安排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推行,专项督察工作安排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推行,派驻监察工作安排推行度计划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员

第六条〔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有关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平时的工作,其具体工作事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小组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二)审议我省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有关方案规范、工作策略、整改策略、督察报告等要紧文件;

(三)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状况汇报;

(四)研究落实我省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其他要紧事情。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进展,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情;

(二)起草我省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有关方案规范、工作策略、整改策略、督察报告等要紧文件;

(三)负责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指挥调度、组织推进、协调保障和督办落实;

(四)组织拓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五)牵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组建督察组〕组建督察组,承担例行督察或专项督察具体组织推行工作。例行督察设组长、副组长、总协调人,专项督察设组织、副组长,依据每次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帮助组长拓展工作,总协调人在组长、副组长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

依据例行督察工作安排,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或省政协的现职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厅的现职厅领导担任,总协调人由生态环境厅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组长人选,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确定。副组长、总协调人人选,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依据专项督察工作安排,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组长由生态环境厅的现职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厅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督察组成员〕督察组成员以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职员为基础,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库抽选职员为补充,并依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职员参加。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有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生意能力;

(五)身体健康,可以胜任工作需要。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员库,依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入库职员。

第十一条〔队伍建设〕加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严格选配准则,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职员应当准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回避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依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三条〔规范模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大督察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配套督察方案,拟定工作规范和模板范式,统一规范各督察组的督察工作。

第三章例行督察

第十四条〔督察对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工作需要下沉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其他省委、省政府需要督察的单位。

第十五条〔督察内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进步理念、推进高质进步状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状况;

(三)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案、准则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状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状况和长效机制建设状况;

(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反馈建议整改落实状况,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反馈建议和派驻监察指出问题整改落实状况,以及督察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问题整改落实状况;

(六)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处置和整改状况;

(七)生态环境质呈现恶化趋势的地区流域以及整治状况;

(八)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状况;

(九)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实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状况;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情。

第十六条〔督察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筹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七条〔筹备工作〕督察筹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情: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知道被督察对象有关状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以暗访暗查为主,组织拓展必要的问题线索摸底排查,并同步摄影摄像;

(三)组织拓展公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可度调查;

(四)确定组长、副组长、总协调人人选,组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拓展动员培训;

(五)拟定督察工作手册;

(六)拟定工作规范和模板范式;

(七)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命题;

(八)印发督察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筹备工作;

(九)其他需要推行的督察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进驻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进驻时间应当依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拓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工作汇报,工作汇报问题表述部分不少于60%;

(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奖惩任免的要紧依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根据有关权限、程序和需要移交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对督察发现需要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市(州)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整理归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流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根据需要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边督边改〕加大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流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严肃问责〕加大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状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建议主要内容、督察整改策略、督察整改落实状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状况等,应当根据有关需要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专项督察

第二十六条〔督察事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督察事情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督察的事情;

(二)承担要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和市属企业;

(四)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拓展专项督察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督察方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方法办法、工作需要可参照例行督察,具体安排应当依据督察事情确定。

第五章派驻监察

第二十八条〔从属关系〕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由生态环境厅统一领导、协调和考核管理,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口联系教导。

第二十九条〔派驻职责〕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察派驻地区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和长效机制建设状况;

(二)监察派驻地区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案、准则规范、规划计划的落实实行状况;

(三)监察派驻地区内生态环境质改变状况;

(四)监察派驻地区内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议整改落实状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状况,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状况;

(五)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六)其他需要监察的事情;

第三十条〔派驻方法〕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拓展工作:

(一)列席派驻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题的会议;

(二)对派驻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拓展调查、走访,必要时听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状况汇报,并可以函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三)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具体点位拓展现场核查;

(四)调阅派驻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派驻监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状况报告〕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应每季度向生态环境厅报送派驻监察状况。重大状况随时报告。

对派驻监察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应与涉及的监察对象交换建议,准时形成监察报告,报送生态环境厅。

第三十二条〔问题处置〕生态环境厅应对地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实行,并视情采取专文督办、通报批评、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地区限批、公开曝光、移送追责等措施。

第六章督察整改

第三十三条〔整改分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拟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议整改策略,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省委、省政府印发推行;督察建议涉及的整改责任单位编制本单位细化整改任务清单。

省纪委监委牵头调查处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

省检察院牵头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需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公安厅牵头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

生态环境厅牵头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需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其他问题和案件,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办理。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的有关整改工作,参照实行。

第三十四条〔整改反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办理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督察反馈建议整改策略、整改落实状况的具体工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牵头上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和案件的调查处置状况。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被督察对象拟定督察整改策略,在督察建议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督察整改策略印发后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整改落实状况。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被督察对象拟定整改任务清单,在督察建议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整改任务清单印发后3个月内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状况。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移交的其他问题和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准时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调查处置状况。

第三十五条〔整改策略〕督察反馈建议整改策略或整改任务清单,应根据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需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导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的及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整改责任〕整改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职,按整改策略或整改任务清单需要推进整改工作,达成整改目的。整改督导单位应加大行业教导、生意教导、技术教导,视情予以资金支持,适时拓展现场抽查、核查,督促整改落实,并组织整改销号。

第三十七条〔督促推进〕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状况拓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交办、挂牌督办、行政约谈、地区限批等工作方法,压实责任,推进整改。

第三十八条〔整改销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打造整改销号机制,牵头组织拓展整改销号工作,提升整改质。

第七章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纪律需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实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推行细节精神,严格落实廉政规定。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或专项督察组在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打造临时党支部,落实全方位从严治党需要,加大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请示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专项督察组应当严格实行请示报告方案。督察中发现的要紧状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督察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保密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专项督察组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督察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状况。

第四十二条〔工作纪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专项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置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切实落实基层减轻负担各项需要。

第四十三条〔督察组责任〕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专项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置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不根据工作需要拓展督察,造成应当发现的要紧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状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根据规定程序拓展督察工作,造成不好的后果的;

(四)借助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组织责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好的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帮助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帮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帮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好的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配合责任〕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组拓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状况和问题,并切实履职做好整改工作。被督察对象及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置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故意供应不真实状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根据需要供应有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职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根据需要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状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法应对督察或推行整改的;

(八)在督察整改中敷衍整改、表面整改、不真实整改,或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九)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反映状况〕被督察对象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督察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禁止规定〕副省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得组织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四十九条〔讲解机关〕本方法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五十条〔实行时间〕本方法自20XX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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