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3月04日讯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管理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质,改变生态环境,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管理方法》,结合我县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实行收费方案。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城区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采集场合运往垃圾处置场合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所产生的采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采集场合的成本)。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城区范围:东至国道343(含开发区机械产业园区、陆台小区汴水花郡),西至宁宿徐高速(含周李天和嘉苑),南至莲荷路(含翡翠庄园),北至黄河路的合围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方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五条城管部门是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策略,并组织推行;
(二)组织、教导、监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
(三)拟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采用计划;
(四)其他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和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城管部门要加大与经济开发区、常泗工业园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联系,根据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便捷高效的原则,打造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协同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浴室)、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咖等有关餐饮娱乐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合面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按不一样的收费对象,采取不一样的计费办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征收。
第八条根据有利于提升收缴率、减少收费本钱以及便捷缴费的原则,以政府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代征,青阳、重岗、大楼街道兜底的方法进行,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城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置费中提取。
(一)对采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浪费时间代征;
(二)货运汽车、客运汽车及城区河道内可停泊船只由交通部门按本方法附件所列准则代征;
(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年代征;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由住建部门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税务部门在其开具税收发票年代征。
(五)各级各类学校、各类医疗单位、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管理软件的住户、部分行业等,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征;
(六)对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依据实质状况确定征收方法,报县政府批准后推行。
第九条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分别实行以下准则:
(一)住户按户计定额收取,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根据每户每月4征收;
(二)对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洪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计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4的准则向单位征收(其中医疗单位应按本方法附件所列医疗单位床位准则一项来征收);
(三)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制学生数每人每月2的准则向学校征收;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实质人数每人每月2准则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收;
(五)城区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本方法附件所列准则计征;
(六)对停靠在城区河道的船只,按以下准则缴纳垃圾处置费:100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100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
第十条以下情形免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三)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各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对连续三个月用水合计在3以下的城区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十二条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或个人,打造责任追究机制,情节紧急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体系中。
第十四条城管部门对违反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需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有关资料,进行有关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需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供应工作便捷,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职员依法实行职务。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要打造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采用按期统计和报告方案。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等单位应当对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采用和财政票据采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升收费准则、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城区范围以外各乡镇(街道)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205月1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附件:泗洪县城区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