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2月26日讯
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情的决定》(政府令97号、政府令98号、政府令103号)需要,我局承接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采集、运输服务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等共11项行政许可事情,涉及行政收费项目共有2项,分别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具体收费依据和准则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占道挖掘收费分两部分:1、非营业占道费;2、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非营业占道费收费依据和准则。
1、收费依据:
依据19938月16号由海南省建设厅、省财税厅、省物局颁布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琼城建【1993】221号)规定。
2、收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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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依据和准则
1、收费依据:
依据19938月16号由海南省建设厅、省财税厅、省物局颁布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琼城建【1993】221号)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在竣工后五内除地下管线事故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道路竣工一内(含一)的,按规定准则得三倍交纳;
(二)道路竣工一以上,三以内(含三)的,按规定准则的二倍交纳;
(三)道路竣工三以上,五以内(含五)的,按规定准则的一点五倍交纳;
2、收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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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依据和准则
依据由海南省建设厅、省物局颁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准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费字 [1996]134号)需要,固定场地处置费每立方米8。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越固定场地处置费得一半收取,具体成本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