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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法》修订版

   日期:2020-02-25     来源:www.qicheerp.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639    评论:0    
核心提示:变宝网02月24日讯(2016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批准2016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20201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修订)第一章

变宝网02月24日讯

(2016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批准2016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20201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推行建议》等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设立专职督察机构,组织拓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各地党委、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加大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教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方位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达成高质进步,严肃督察问责,加大信息公开,不断改变生态环境质,满足人民日益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责任导向,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持续传导重压。坚持目的导向,以强有力的督察问责推进改变生态环境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推进群众身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得到有效解决。坚持依法依规,督察全流程做到严谨规范、客观公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应当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拓展例行督察,并依据需要对督察整改状况推行“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拓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计划管理,督察计划明确当督察工作安排,提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批准。依据督察计划拟定度督察实施方案 ,明确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督察具体时间、督察方法、督察对象等,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员

第七条成立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宣传部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监委、省委办公厅、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平时的工作,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推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听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状况的汇报;

(四)审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规范、督察报告;

(五)审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要紧事情。

第九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状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并组织推行;

进步状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状况;

(三)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准则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状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状况和长效机制建设状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置状况;

(六)生态环境质呈现恶化趋势的地区流域以及整治状况;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状况;

(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实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状况;

(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状况;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情。

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拓展状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状况等,特别是整改流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事情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督察的事情;

(二)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拓展专项督察的事情。

第十八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职员构成、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依据具体督察事情和需要确定。要紧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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