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2月14日讯
为落实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现就加大废弃口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拟定如下规定:
一、全市所有医院、各集中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废弃口罩,应直接加入医疗废物垃圾袋,纳入医疗废弃物,由指定的医疗垃圾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外运。
二、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采用过的废弃口罩与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一并消毒装袋后,由各地负责居家隔离管理的职员安排专人上门采集,直接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
三、市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培训机构负责设置各自的废弃口罩专用采集容器,有关职员将采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在专用采集容器里,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置。

四、城区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设置废弃口罩专用采集容器,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点)由有关社区负责设置废弃口罩专用采集容器,居民将采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在专用采集容器里,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置。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教导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组)设置专用采集容器,有关员工、村(居)民应将采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在专用采集容器里,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置。
六、所有汽车站、火车站、商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合都应设置专用采集容器,引导群众定点投放,规范处置。
七、各地各单位设置的专用采集容器应使用符合安全密闭需要的垃圾桶,并显眼标注“废弃口罩专用”字样,并进行定时消毒,内设塑料袋内衬。
八、全市公民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遵守社会公德,口罩采用后应将其剪破,采用开水或酒精消毒后方可加入专用采集容器。
九、市县(区)环卫部门需要加大对废弃口罩的单独采集、运输,无害化处置。
十、从事废旧收购的单位(站、点)和个人不得自行采集、处置废弃口罩牟利,一经发现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