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2月12日讯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变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指农村平时的生活、农户家庭生活及生活性服务业产生的固定废弃物,不包括农村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畜禽和宠物的尸体。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规划,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加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农村(或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政府资金投入建设项目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职员,加大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等工作的教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本行政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教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肥料化处置的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发改、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卫生、建设、商务、生态环境、文广旅游、卫健、市场监管、供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等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拟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强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变农村环境。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拓展生活垃圾分类。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内容,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征,组织拓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宣传教育,推进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拓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分类准则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易腐垃圾,俗称可烂垃圾、会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固体废弃物。示例如下:
——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
——乡村酒店、民宿、农家乐、餐厅、单位饭店等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农贸(批)市场、村庄集市、村庄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商品内脏等有机垃圾;
——村民自带回家的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和庭园饲养动物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二)可收购物,指可循环采用或再生借助的废弃物品。示例如下:
——打印废纸、报纸、期刊、图书、烟花爆竹包装筒以及各种包装纸等废弃纸制品;
——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废塑料制品;
——废金属器材、易拉罐、罐头盒等废金属物;
——用于包装的桶、箱、瓶、坛、筐、罐、袋等废包装物;
——清洁的旧纺织衣物和清洁的各类纺织纤维废料等废旧纺织物;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微波炉、音响、收音机、计算器、手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废弃电器电子商品;
——各种玻璃瓶罐、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废玻璃;
——牛奶饮料纸包装、泡沫塑料泡罩包装、牙膏软管、烟箔纸、便捷面碗和纸杯等废弃纸塑铝复合包装物;
——旧汽车轮胎、旧密封圈和橡胶手套等废弃橡胶及橡胶制品;
——桌、椅、沙发、床、柜等废旧家具。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直接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示例如下:
——家庭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
——废弃的生活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
——废胶片及废像纸;
——废荧光灯管;
——废温度计、血压计;
——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
——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易腐垃圾、可收购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示例如下: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卫生间废纸(卫生巾、纸尿裤)、餐巾纸、一般无汞电池、烟蒂、庭院清扫渣土等生活垃圾。
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可依据实质,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再行细分。
第十条 生活垃圾采集容器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农户家庭按“两分法”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两种分类采集容器。
(二)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一处以上四分投放点(易腐垃圾、可收购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三)村级办公、活动场合、广场等场合宜设置易腐垃圾、可收购物、其他垃圾的采集容器。
(四)主要道路两侧等公共地区宜设置可收购物、其他垃圾的采集容器。
(五)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家宴中心等人流密集、产生易腐垃圾较多的场合应依据需要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和可收购物的采集容器。水果、蔬菜等农商品集中收采、上市季节,应动态设单独的易腐垃圾投放点。
、去向等状况,并按期向当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九条 垃圾采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采集;禁止将已分类采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采用密闭、拥有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汽车,或者根据分类后不一样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汽车;
(三)在作业汽车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维持作业汽车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四)准时清扫作业场地,维持垃圾采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围环境干干净净;
(五)采用密闭的采集容器、运输工具采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流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收购网点、处置场合。
第二十条 垃圾分拣员或者采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需要的,可以劝导投放人进行分拣;投放人拒绝分拣的,垃圾分拣员或者采集、运输经营者可以拒绝采集、运输,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发现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采集、运输经营者采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需要的,可以需要其进行分拣;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采集、运输经营者拒绝分拣的,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垃圾采集运输委托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易腐垃圾交由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运营管理者进行资源化处置。
可收购物交由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借助企业处置。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等方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采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按需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分类运输汽车,合适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可借助物收购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资源借助和无害化处置最大化。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采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等运营状况,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等部门进行监管。农村生活垃圾采集、处置流程中的污染防治状况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建设及可收购物收购等工作由商务、供销部门负责教导。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采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需要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供应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四、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规范,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的完成状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成本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备等方法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打造生活垃圾处置收费规范。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处置成本,应当专款专用,按期公开收支状况,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资金投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购借助、采集、运输、处置范围。
鼓励和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科技革新,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升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率。
第二十六条 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等文明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状况和成效纳入评选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有关勉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负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员工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规定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采集、处置设施的;
(二)未打造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报告后不予查处的;
(四)违法推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 月 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