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1月09日讯
第一条为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规范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集贸市场、超市废弃的蔬菜、瓜果、动物下脚料等有机易腐垃圾。本方法不适用于单独分离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是指以下行为:
(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其责任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脱水减处置、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借助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就近集中并进行脱水减、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借助的行为。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拓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组织、监督管理、统计上报以及推行奖励。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场合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有关环保手续审批。
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统筹新建及已建成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拓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营运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拓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营运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组织拓展餐厨垃圾分类。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由责任主体或委托专业公司运行,也可使用购买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等方法。
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据餐厨垃圾产生合适配置采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时应满足以下需要:
(一)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及餐饮垃圾应沥干、去除垃圾袋后投放;
(二)餐饮垃圾产生含油污水的,应油水分离;
(三)餐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
第八条新建的经营肉菜、水果、水商品等农副商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施,确保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和同时加入采用。
已建成并拥有条件的经营肉菜、水果、水商品等农副商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因地制宜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施。
系统。
(三)工艺技术成熟,安全稳定运行。
(四)使用制有机肥处置技术的,处置产物应符合《有机肥料》(NY525)的需要。
(五)操作职员经培训后规范操作,设施按期检修和保养。
(六)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置完毕。
第十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应满足环境保护需要:
(一)依据处置规模、环境保护需要,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餐厨垃圾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前须进行预处置,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准则》(GB/T31962)的规定。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应将污水处置达标后排放。
(三)处置后残余物须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场合应当满足以下需要:
(一)场地做好硬底化;每天处置完毕后,场地应维持整洁,不得留有餐厨垃圾及其他污物;按期清洗地面,不得有异味。
(二)设施外观干干净净,按期擦拭,不得有污物。
(三)使用制有机肥处置技术的,处置产物堆放整齐、安全、卫生;脱水减后残余物准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推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准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设施状况报送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内状况报送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设施所在地址、服务范围、处置能力、处置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拓展平时的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拓展平时的检查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期组织抽查、跟踪评。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推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打造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产物数及去向等状况,每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本月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打造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产物数和去向等状况,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辖区内全部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台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暂停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采集或投放至指定采集点,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采集或投放至指定采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数由各区按需要上报,数据纳入全市餐厨垃圾总统计。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推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免予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置费,脱水减后或处置残余物需进入终端处置设施处置的除外。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施采购和运行成本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购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处置服务等项目时,应充分分析经济可行、环保达标。
第十九条对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起模范带头功效、处置较大、减成效好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01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