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1月02日讯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加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经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核准,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及汽车,应根据本方法接受考核记分管理。
第三条市城管局负责本市纳入名录管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工作。市城管局成立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管部门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记分管理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周期。每一个评周期内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实行100分制,运输汽车考核记分实行30分制,运输汽车考核记分同时记入所属运输企业。
第五条依据记分信息在一个评周期内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为优秀企业、良好企业、一般企业、较差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汽车评定为优秀汽车、良好汽车、较差汽车。
根据《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平时的管理记分细节》(以下简称《记分细节》,详见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准则》(以下简称《记分准则》,详见附件2),每一个评周期内考核记分30分以下的为优秀企业、30分(含)—40分为良好企业、40分(含)—60分为一般企业、达到61分以上为较差企业。每一个评周期内考核记分10分以下的为优秀汽车、10分(含)—20分为良好汽车、达到20分(含)以上的为较差汽车。
第六条 运输企业违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较差企业:
(一)在记分周期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记分周期内被城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三)借助暴力或威胁、恐吓方法拒绝、阻碍职能部门员工依法实行职务的;
(四)记分周期内运输企业被城管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五)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紧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记分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管部门或有关监督机构的通报及处置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移交查处函等法律文书或经有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上述采集依据的发文日期为准。
第八条记分信息根据记分评期,实行半制上报规范。每1月5日、7月5日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城管部门将运输企业记分信息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企业信用评的依据。
加分项记分信息,由运输企业根据《记分准则》于每1月5日、7月5日前自行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大全。未按时报送或未通过公示的加分项记分信息,在信用评时不予使用。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记分细节》和《记分准则》对运输企业和汽车进行赋分,同时确定评结果,结果于每的1月20日、7月20日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运输企业评等级及评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按有关处罚文书生效之日起,调整其评等级及评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期评等级及评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评结果的应用:
一.运输企业:
1.优秀企业:给予表彰并在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工程招标评标中优先推荐采用;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析;优先支持企业进步壮大。
2.良好企业:正常拓展经营服务活动。
3.一般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在规按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较差企业。
4.较差企业:推行动态跟踪管理,如被评定为较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结果公示期内,由运输企业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交,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状况并答复处置。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记分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记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时性。运输企业应当如实向记分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记分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运输企业申报记分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好的信用行为,影响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依据《记分准则》加倍扣除其相应评分数。
第十四条在记分信息管理工作中,城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一)应当供应记分信息采集依据等信息而不供应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对运输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借助记分管理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
各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记分评管理,参照本方法实行。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平时的管理记分细节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平时的管理记分细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方法》,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 本细节适用于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及汽车。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汽车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汽车,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平时的管理记分工作。市公安交警、市城乡交通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汽车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记分工作。
各区城管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记分工作。
第四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应自觉接受城管、公安、城乡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考核记分是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汽车,在建筑垃圾处置流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准则进行记分(具体记分准则附后)。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汽车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期。
第七条 每一个评期内,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实行积分制,累计考核记分达到40-60分(含)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给予书面警告;累计考核记分达到61分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组织从业职员培训教育,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如两个评期内两次记分61分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组织从业职员培训教育,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记分信息同时纳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每一个评期内,运输汽车考核记分累计达到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用户及企业负责人,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如两个评期内两次记分达到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用户及企业负责人并组织培训教育,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记分信息同时纳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汽车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采用未纳入名录中的汽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三)未根据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紧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条 公安城乡交通等部门供应的建筑垃圾运输汽车违法违规处置状况,根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准则》纳入运输汽车的平时的记分。
第十一条 各区城管局和有关部门将违规运输企业和汽车的查处及考核记分状况,每周五按期大全至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