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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倾倒废弃物污染陆地海洋 究竟谁能起诉?

   日期:2019-12-18     来源:www.qcwxrj.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56    评论:0    
核心提示:变宝网12月18日讯在美丽的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有3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污染了海洋,也污染了陆地,2017,两家民间环保组织联

变宝网12月18日讯

在美丽的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有3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污染了海洋,也污染了陆地,2017,两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来,在历经受理、驳回、上级法院撤销裁定指令再审、第二次开庭后,围绕这起诉讼引发的争论依旧不断。

前不久,原告方在广州组织召开“阳江港高新区滨海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案情剖析会暨广东湿地保护与岸线修复规范研讨会”,与会的各方专家第三讨论了这起案件。

案情

三家企业未批先建,违法填埋、倾倒大工业固废,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

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阳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东、南、西侧三面临海,东、南部沿岸为滩涂与湿地,西部为渔业养殖基地。在滩涂和湿地中分布有大的红树林。

依据20177月21日茂名中院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坐落于园区内的被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生产镍合金的企业,在未依法通过环评的状况下,分别于201311月、20109月、20153月擅自开工建设并分别加入生产。

生产流程中,三被告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状况下将大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填、倾倒在厂区周围及临海岸线边的滩涂、湿地与红树林分布区内。工业固体废渣中含有镍等重金属,造成大的红树林被覆压、污染而死亡。仅三鸭涌入海口西侧的红树林即被毁损达上百亩。而无防护的工业固体废渣,在海潮的侵蚀和冲刷下,又造成大面积的海岸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被紧急污染,且对涉案区域埋下长期、持久的重大污染风险。

针对三被告的违法行为,2016,原广东省环保厅、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分别对三被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部门均认定,三被告的项目未通过环评即开工建设及堆填矿渣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污染和破坏。


多时间,从驳回到撤销裁定指定再审,再到第二次开庭

一审期间,本案原告重庆两江志愿服务进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茂名中院提出了包括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清除污染物、修复周围生态环境使其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功能和状况,赔偿受损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红树林毁损的全部损失,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等8项诉讼请求。

但茂名中院以本案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原告不具有作为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原告提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所指的对象是倾倒涉案堆填滨海滩涂、湿地、红树林,造成红树林毁损、海水污染、滩涂土壤及海底低泥污染,这属于破坏海洋生态的问题。

第二,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教导建议,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针对破坏海洋生态责任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且有别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20194月1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并不单纯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同样也破坏了陆地生态环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两原告不具有作为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有误。最后,广东省高院撤销了茂名中院民事裁定,指令其重新审理。

201910月16日,茂名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了之首要条件出的诉讼请求,原告追加了对污染场地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司法鉴别申请等,并表示想承担有关成本。

被告则提交了新的证据,并第三就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只能就涉及陆地方面的污染提起诉讼。

最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案件将择期再审。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延伸

海洋环境问题根子在陆地,加大陆海统筹,法律怎么样调整?

湿地是地球之肾。201912月14日是国内加入联合国《国际湿地公约》27周纪念日,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前夕,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广东省法掌握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等单位,举办“阳江港高新区滨海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案情剖析会暨广东湿地保护与岸线修复规范研讨会”。

研讨会上,广东省法掌握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梅宏,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绵润和中国林业科学院热带林业研究所首席专家、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廖宝文等4位专家,分别从不一样角度阐述了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的重要程度和紧迫性,并对国内外生态修复规范和法律与广东省围填海工程生态修复的实例作了介绍。

会长特别提到上个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大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她说,国家策略已明确从污染防治转向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并重,而海洋环境问题根子在陆地,所以肯定要加大陆海统筹。

再有,国内海洋保护、修复一直滞后于陆地。会长认为一个深层次起因是法律上海洋和陆地的环境保护是两套并行的系统,本案就充分反映了二者法制现在的情况,紧接着,应通过修改立法,或者颁布司法讲解,或者通过行政执法,使这两套法律系统协调适用。

本案加盟律师、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陈勇儒在研讨会上重点共享了他的一些看法和考虑,他注意到,被告第二次庭审期间供应的《阳江市高新区三家镍企矿热炉渣“综合借助”项目环境调查剖析报告》表明,回填地块的地下水超标紧急,且调查剖析和修复成效评估的范围仅为涉案企业最大堆场及回填地块地区,现在未对周围地区和其他涉案地区特别是红树林和海岸带地区进行成效评估。

陈勇儒还提到了本案中一些重金属pH较高,是不是还属于第一类一般工业固废?是不是可直接用于滨海湿地与海岸带的直接、无防渗、大规模填埋?土壤环境是不是仅评堆填地区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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