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2月12日讯
2019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虽然市委、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推行建议》和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作战计划(2018—2020)等配套举措,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获得较大进展,土壤环境质全面改变,然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较于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然薄弱,迫切需要依赖法治引领和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规划、准则、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政府职责,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借助负责,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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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借助,《条例》明确应当依据环境保护规划需要、土地用途、土壤污染情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各区环境保护规划、农业进步规划,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推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应当承担因推行或者组织推行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成效评估、修复成效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成本。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有关成本。
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条例》需要对需要推行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策略。修复策略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减少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降低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商品质安全。
《条例》拟定推行后,天津市“净土保卫战”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将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一起,构建起立体管控的生态环保法治网。对于保护和改变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土壤资源永续借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具有要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