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1月21日讯
近日,《危险废物鉴别准则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能规范》(HJ298-2019)(以下简称《技能规范》)发布推行。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通则》和《技能规范》的修订背景、思路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通则》和《技能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通则》和《技能规范》是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中的两项重大准则。《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判别规则,是危险废物鉴别准则体系的基础;《技能规范》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流程样品采集、检测和判断等技能需要,是规范鉴别工作的基本准则。这两项准则于2007拟定并首次发布,对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和环境管理工作发挥了重大功效。
近来,伴随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大,各地有序拓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但是,《通则》和《技能规范》存在的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技巧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适以及鉴别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渐渐暴露出来,已难以适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需要。因此,亟需对危险废物鉴别准则修订健全,以适应国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鉴别的新需求。
本次准则修订思路:一是健全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精准辨别危险废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二是优化采样、检测等技能需要,进而缩短鉴别周期,减少鉴别费用;三是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使用,节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资源,促进危险废物使用处置方法多化。
问: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造成危险特质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首要条件条件。
三是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质的危险废物使用流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质的危险废物使用流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质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实践发现,这一规则也同时造成混合后废物的处置和处置费用大。为避免出现这种状况,新修订的《通则》第5.1条在原《通则》中关于混合行为判断的基础上加了后果判断,即“造成危险特质扩散到其他物质中”。
在鉴别工作中采用混合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通则》中所述的“混合”指的是将产生于不一样的产生源或产生节点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或物质混合在一起的行为;二是需要依据危险废物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混合流程中的物质迁移,对混合是不是造成危险特质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做出判断,以确定是不是适用于混合后判断规则。
问:本次《通则》修订加了危险废物使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在采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
答:本次将原《通则》中“处置后判定规则”修改为“使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即分为使用流程和处置后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在鉴别工作中,危险废物推行使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适用于本《通则》的“使用”情形指的是“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例如,从电镀污泥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中提取有金属素,从废矿物油和含油污泥中提取矿物油等。使用流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根据《通则》第4章规定的鉴别程序认定,如果使用流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已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无需拓展危险特质鉴别,其仍属于危险废物。
二是具有毒性危险特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以及具有感染性危险特质的危险废物使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国家有关法规、准则有特殊规定的可不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否则仍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通过鉴别程序确认其废物属性。
问:本次《技能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技能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质鉴别程序和技能需要,提升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使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置流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合适性。
二是优化技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不一样情形的鉴别对象、份样数、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需要,提升鉴别工作的可行性。修改了鉴别流程关于样品份样数的规定,补充了平行生产线生产状况下的采样份样数的确定依据,通过提升采集样品的准确性及类比性,降低采样份数,缩短鉴别周期,减少鉴别费用。
三是健全鉴别程序。样品检测流程中加了使用流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在实质鉴别工作中,可依据固体废物的各项危险特质超标的可能性确定检测优先顺序,避免过度拓展特质检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