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1月10日讯
第一条 为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方案,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节奏,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质,改变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革新和健全促进绿色进步格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平时的生活中或者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实行收费方案。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采集场合(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合(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所产生的采集、运输和处置成本。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供应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采集场合(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准则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设区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采用“城镇垃圾处置费”收费项目。其收费准则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步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上一级进步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作为政府定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准则由当地进步改革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实行分类收费。根据方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计费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依据用水、燃气消耗或者垃圾产生等实行计收费;对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合面积定额收取,或者根据垃圾产生计收费。
加收费机制,对超越核定基准的垃圾提升收费费率。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有利于提升收缴率、减少收费费用以及便捷缴费的原则,结合当地实质,确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方法,可以根据月、季度或者度收取。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自来水、燃气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打造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和采用按期统计和报告方案,加大对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收缴和票据采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准则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各地应打造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推行。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或个人,打造责任追究机制,情节较为紧急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体系中。
第十二条 各地要依据实质状况,打造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动态管理方案,适时调整收费准则。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打造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方案。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健全、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的农村区域,综合分析当地经济进步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置费用等因素,合适拟定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准则,促进乡村环境改变。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健全的农村区域,可根据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拟定具体推行细节,并报上一级进步改革、财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进步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讲解。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 XX X月X日起实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