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1月13日讯
第一条为加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的采用管理,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征收采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的采用管理适用本细节。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的采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的采用范围:
(一)根据规定的比例返还建设单位;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生产技能改造项目和设施更新项目的补助;
(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新技能、新工艺、新材料、新设施研发和产品推销补助;
(五)市政府批准的与资源化使用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采用准则:
(一)对已全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采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征收采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2号)第九条的规定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根据项目建设实质贷款金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越3,每最高不超越100万。上述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金额不包括土地成本;
(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生产技能改造项目和设施更新项目的补助,依据实质设施资金投入额予以10%的补助,每最高不超越100万;
;
(五)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销补助,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数进行补助,每处置1立方米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补助1,每处置1立方米新建、改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补助0.5。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的采用申请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采用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根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返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的,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征收采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2号)第十条的需要提交材料;
(二)申请生产技能改造项目和设施更新项目补助的,提交设施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使用该设施在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场合拓展生产活动的影像资料;
(三)申请新技能、新工艺、新材料、新设施研发补助的,提交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四)申请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销补助的,提交建筑废弃物来源证明1份、建筑废弃物加工证明1份。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采用申请受理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采用计划和财政初预算安排,经审核后按程序拨付申请单位。
第十条申请单位不得以虚列支出、不真实发票等形式骗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一经发现,追缴全额资金,两内不得第三申请。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使用处置费采用的管理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对在采用流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节自2019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