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11月18日讯
日前,濮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通知,《濮阳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已经濮阳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是全国设区的市中首部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河南濮阳颁布首个市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濮阳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2021年8月30日濮阳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变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水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多元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打造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规范,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进步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拓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平时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拓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省资源意识,推进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法。
学校应当拓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常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拓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大舆论引导。
第七条本市行政地区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规范。禁限目录的具体类型、推行时间和适用地区等内容由市人民政府进步和改革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应付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地区应对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用。
第八条商场、超市、药房、书店、集贸市场等场合与餐饮、旅游、住宿、快递等行业应当根据禁限目录的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销售、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九条 商场、超市、药房、书店、集贸市场等场合应当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
旅游、住宿等行业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
餐饮外卖范围应当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需要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应当进步绿色物流,推行包装标准化、减量化,用可循环、可折叠的包装商品和物流配送器具。

第十条 产品零售场合开办单位、电商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用、收购状况。
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合的管理者应当打造管理规范,准时制止在本场合内销售、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合,与政府有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应当率先停止用禁限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合、会议室用瓷杯或者玻璃杯等可重复用商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收购、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商品的研发、引进和竞价,培育有益于规范收购和循环借助、降低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商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全生物降解塑料商品认证。
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显著地方印制全生物降解塑料标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健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收购、借助和处置管理机制,加大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清理、收购和借助,降低焚烧和填埋数目。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生物堆肥化处置站(点),堆肥化处置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用可降解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用户应当准时收购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收购网点或者收购工作者,不能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法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准时依法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