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12月26日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推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建议》(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建议》)需要,根据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一、规范拓展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根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商品运输状况拓展评估监测。钢铁企业是推行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需要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的原则,高质推行超低排放改造,分步拓展评估监测。京津冀及周围区域、长三角区域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的钢铁企业,应根据《建议》需要率先拓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地区有序推进。企业应重点加大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商品干净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打造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加大教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供应教导,按期将评估监测状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将有关事情载入排污许可证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策略,组织教导拓展评估监测工作,准时将评估监测状况大全上报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拓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可以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准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有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功效,教导企业拓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状况,推进行业高准则推行超低排放改造。






